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6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 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 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 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 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