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 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 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根據上述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7 條規定了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以下事項: 1. 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 每兩年接受健康檢查並且通過。 3. 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的在職訓練。 4. 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檢查、訪視、輔導和監督。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家庭托顧服務員的訓練應包括基本的照護技能、安全控制、緊急應變等方面的培訓內容。這些培訓內容可以提高家庭托顧服務員的專業能力,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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