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各級學校或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84條規定了提供行為輔導的單位,包括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各級學校或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這些單位可以提供行為輔導服務給身心障礙者。 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及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84條的具體內容,故無法進一步提供關於該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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