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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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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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 1 條,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而制定的。該法規旨在整合身心障礙者所需的輔具資源,並進行相關的研究發展與服務提供。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如下:「行政機關應設置輔具服務機構,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所需輔具之研究、開發、生產、選購、驗證、提供、評估及維護修復等服務,並與民間團體合作,提升輔具產業發展及提供服務品質。」 依照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 1 條的目的在於規範行政機關所需設立的輔具服務機構,並要求它們負責進行身心障礙者所需輔具的研究、開發、生產、選購、驗證、提供、評估以及維護修復等相關服務。此外,該辦法還強調了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合作以提高輔具產業的發展和服務品質。 範例資料方面,我查到一份相關報導顯示,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中的輔具服務機構,可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各種輔具,例如聽力輔具、語言輔具、行動輔具、視力輔具等等。這些輔具可以根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進行選購、評估和提供。同時,輔具服務機構也負責維護和修復這些輔具,確保其正常運作和使用效果。輔具服務機構多數是由公部門或非營利組織經營,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獲得合適且高品質的輔具服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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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