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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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 二、尊重身心障礙者自主及自我決定。 三、依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 四、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五、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以使用者為中心,提供無接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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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二條,該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協助身心障礙者實現自立及發展的目標,提供相應的輔具服務,幫助他們克服困難,並獲得自主性。 二、尊重身心障礙者自主及自我決定:身心障礙者應被尊重其自主權及自我決定的權利,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提供輔具服務時應尊重他們的意願與需求,並提供相應的協助。 三、依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提供輔具服務時應根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專業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和適切的輔具服務。 四、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處理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資料時,應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定,確保其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 五、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提供輔具服務時應遵守相關的專業倫理守則和法令規定,確保服務的品質和合法性。 六、以使用者為中心,提供無接縫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身心障礙者為中心,提供無接縫的服務,確保他們能夠順利使用適當的輔具服務。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 2 條 (110年5月7日生效修訂)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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