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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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3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具補助、服務資源及輔具服務使用狀況資料,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而中央主管機關則應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年度的輔具服務相關資訊進行統計、分析及發布。 有關此法條的範例可參考「社會及家庭福利部輔具服務資源資訊系統」,這是一個結合各縣市輔具服務資源的資訊平台。該系統定期彙整和統計各縣市的輔具補助、服務資源以及使用情況,並提供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參考。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會根據這些資料進行分析和統計,並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去年的輔具服務相關資訊。這樣的統計和分析結果有助於了解輔具服務的發展情況和使用狀況,進一步為改進和發展輔具服務提供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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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