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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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 2.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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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5 條規定了政府在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方面的責任和合作要求。根據該條第 1 項,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照現行法規的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和執行公約規定的事項,並實施考核。這意味著政府應該積極參與兒童權利的保障和促進,並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如果不同政府機關的業務職掌有關聯,則應相互協調和聯繫,共同處理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 2 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和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和促進公約所保障的各項兒童和少年權利的實現。這意味著政府應積極與其他國家、組織和機構合作,共同推動兒童權利的保護和促進。通過與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政府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專業知識和經驗,從而更好地實現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權利。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政府有效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各項規定,並促進其實踐和落實。政府應該積極參與和協調相關工作,與其他國家和組織合作,以確保兒童權利得到有效保護和促進。
立法沿革 1 版
(103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立法理由參酌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公約之落實有賴各政府機關之推動,亦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少年名詞
參酌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公約之落實有賴各政府機關之推動,亦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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