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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2. 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3. 第一項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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