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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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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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7 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根據該項規定,政府有責任在本法施行後的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之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政府還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閱。政府根據審閱意見應該進行檢討和研擬後續的施政措施。這種報告制度旨在確保政府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的保障和促進作出適當的評估和回應。
立法沿革 1 版
(1030520 制定)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立法理由一、公約第四十四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為了落實兒童權利所採取之各項措施,爰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報告。」。 二、為實現報告義務,應比照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建立國際審查制度,邀集國際兒童及少年人權專家進行國家報告之審查。
- 少年名詞
一、公約第四十四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為了落實兒童權利所採取之各項措施,爰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報告。」。 二、為實現報告義務,應比照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建立國際審查制度,邀集國際兒童及少年人權專家進行國家報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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