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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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中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的規定,以避免兒童及少年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并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的實現。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執行相關工作時,需要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中所規定的兒童權利保障原則,並積極努力促進兒童及少年的權利得到實現。政府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兒童和少年的權利不受到侵害,並積極推動兒童權利的實現。具體的執行方式和措施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中有關兒童保護、教育、健康和參與等方面的規定,並依據國內相關的法規和法律來確保這些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和實現。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主要是兒童權利公約本身。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原則和條文,政府機關需要尊重兒童的權利,保護他們免受不法侵害,并積極促進兒童權利的實現。政府機關在執行職責時,應根據兒童權利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兒童的權利得到保護和落實。 舉例來說,政府機關可以通過加強兒童保護機構的建設,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給受到虐待、剝削或其他形式侵害的兒童。同時,政府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禁止兒童勞工和其他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此外,政府機關還可以通過提供優質的教育、醫療和社會參與機會,確保兒童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總之,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需要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確保兒童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護和實現。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進而積極促進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 少年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進而積極促進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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