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4799 號
要旨
法院督導少年觀護所時,宜併注意少年有無因違反所方規定而被處罰之情形,以及處罰內容是否符合法令
主旨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督導少年觀護所時,宜併注意少年有無違反所方規定被處罰以及處罰是否符合法令之情形,以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亦受該管法院之督導。又依通則第 36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如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合先敘明。
二、頃據反應,部分少觀所疑有以「配房作業」或「考核管理」等名義,對違背所規之少年,施以入違規房、考核房、鎮靜室或禁止戶外活動等情形。果爾,則與前開處罰規定、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C) :「所有剝奪自由之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性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其年齡之需要加以對待。」、該公約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第 89點:「…所有處分措施都必須符合尊重青少年固有的尊嚴以及設施內看守的根本目標;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的處分措施必須受到嚴格禁止,其中包括體罰、關押在黑暗的牢房裡、禁閉或單獨監禁、或任何可能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或福利的懲處手段…」意旨尚有不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至第 4 條參照)。
三、為維被收容少年之權益,請轉知所屬按季督導少觀所時,除依「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項目督導外,宜併注意主旨所示情形,如所方施以之處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者,應協請所方妥處,並於報告表中詳予記明,以備查考並提醒該管少觀所及法務部注意。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