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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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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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這個法條,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的人需要進行登記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根據法條的立法理由,居家式托育提供者的登記與管理,主要是為了確保兒童及少年的福祉和權益得到保障。 範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某個人想要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他/她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登記並確保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以確保提供的托育服務的品質和安全性。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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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