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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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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這個法條,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的人需要進行登記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根據法條的立法理由,居家式托育提供者的登記與管理,主要是為了確保兒童及少年的福祉和權益得到保障。 範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某個人想要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他/她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登記並確保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以確保提供的托育服務的品質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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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