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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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提供之服務類型如下: 一、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二、到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居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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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類型,包括在宅托育服務和到宅托育服務。在宅托育服務是指托育人員在其提供托育服務的登記處所提供服務,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的委託為基礎。到宅托育服務則是指托育人員根據委託,到兒童的住所或其他指定的居所提供托育服務。這些服務類型的細節規定可以在該法規的其他條款或相關的參考資料中找到具體的內容。
- 監護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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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