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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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二、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三、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四、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五、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 六、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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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托育人員應提供的服務,包括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以及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這些要求和服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提供托育的環境和服務符合兒童發展的需求和要求。其中包括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提供充分的營養、衛生保健和生活照顧,以及促進兒童的學習、遊戲活動和社會發展。托育人員還應提供育兒諮詢和相關資訊,協助辦理兒童發展的篩檢,並記錄兒童的生活和成長過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兒童的權益,確保他們得到妥善的照顧和發展。提供這些服務的托育人員應該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網站。「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00086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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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