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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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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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4條,托育人員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這意味著托育人員必須將兒童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並專注於提供托育服務。這可以確保兒童在托育環境中獲得適當的照顧和關注。 2. 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托育人員必須與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簽訂書面契約。這樣可以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托育過程中的合作和溝通。 3. 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托育人員必須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保密。除非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或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通報或提供資料,否則不得泄露個人資料。 4. 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托育人員每年至少需接受18小時的在職訓練。在2年內所接受的訓練,必須包括至少8小時的基本救命術。這樣可以確保托育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應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 5. 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托育人員每2年至少需要接受一次健康檢查。這樣可以確保他們的身體狀況符合提供托育服務的要求,並保障兒童的健康和安全。 6. 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在收托兒童的當天之前,托育人員必須投保責任保險。這樣可以保護托育人員和兒童在托育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或損害。 根據上述法規,托育人員在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時,必須符合以上各項要求,以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和安全。例如,托育人員需要與兒童的家人簽訂書面契約,以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此外,托育人員每年需要接受在職訓練和健康檢查,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身體狀況。同時,托育人員也需要投保責任保險,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或損害。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品質和兒童的福祉。
- 監護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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