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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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訪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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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時,應在收到申請文件後的兩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的審查程序。然而,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的人員則不需要辦理實地訪視審查。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收到居家托育人員的申請文件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包括書面審查和實地訪視。然而,對於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的人員,他們可以免除辦理實地訪視的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在台北市提出登記申請,台北市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後的兩個月內,將對該提供者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訪視。然而,如果一個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則該提供者可以免除實地訪視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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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