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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訪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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