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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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或因有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駁回其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所收托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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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9條,當托育人員的登記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或者因為有本法第26條之一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而被駁回申請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令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所收托的兒童。 根據資料提供的文本,無法查到具體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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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