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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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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二、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六、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表正本。 七、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八、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2. 2.托育人員係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其辦理前項登記,免附第六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資料。
  3. 3.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在辦理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 最近三個月內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原本。 2. 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4. 最近三個月內的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 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原本。 6. 自我評量的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原本。 7. 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和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原本。 8.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的名冊。 對於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的托育人員,可以免附第6款和第8款所述的文件和資料。 如果第一項所要求的文件和資料未能提供齊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設定期限。如果在期限內未能補正,主管機關將以書面方式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xample] 例 1:如果某位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只提供宅內托育服務,他不需要提供第6款和第8款所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例 2:某位托育人員在辦理登記時,他遞交了最近三個月內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保母證書影本、身份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三個月內的照片、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自我評量的環境安全檢核表、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和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等文件和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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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一、最近三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