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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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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2. 2.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收托人數計算,如附表。
  3. 3.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第一項兒童人數以該住所居所實際受照顧兒童之人數計算。
  4. 4.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托育人員收托兒童的人數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一個托育人員可以收托的兒童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最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最多兩人。 - 全日或夜間托育:最多兩人。 如果是兩名以上的托育人員,他們在同一處所共同托育的兒童數量最多不超過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的兒童最多不超過兩人。 2. 第二項規定了兒童人數的計算方式,應根據托育人員實際照顧兒童的時間,並包括其未滿三歲的子女和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的三親等親屬以及未滿十二歲且未需支付托育費用的兒童。收托人數的計算可以參考相關附表。 3. 如果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那麼第一項兒童人數應該根據實際受照顧兒童的人數在該住所或居所計算。 4. 第一項第二款提到的托育服務應該將收托的兒童分配給主要照顧人。 參考資料:《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範例:一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在半日托育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托四名兒童,其中未滿二歲的兒童最多為兩名。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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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