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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2.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收托人數計算,如附表。
  3. 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第一項兒童人數以該住所居所實際受照顧兒童之人數計算。
  4.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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