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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二、證書字號。 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有效期限。
  2.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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