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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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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二、證書字號。 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有效期限。
  2. 2.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應當記載的事項。首先,登記證書需要包括托育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其次,證書需要有一個獨特的字號。第三,證書需要顯示托育人員擁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要求的資格。第四,證書需要顯示註冊服務的地址,但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的人可以不用提供。最後,證書需要註明其有效期限。此外,提供在宅托育服務的人需要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明顯可見的地方,以便辨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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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