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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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育人員不得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
- 2.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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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托育人員不得將自己的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給其他人。這意味著托育人員不能將其登記證書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或租借給他人使用。 2. 如果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托育人員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這表示托育人員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取得一個新的登記證書,以替代遺失或毀損的證書。 舉例:如果一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登記證書不小心遺失或因某種原因被損壞,他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文件,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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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