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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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的人員進行訪視。訪視方式及次數分為初次訪視和例行訪視。初次訪視是指托育人員初次收托兒童,一年內需進行四次訪視,其中首次訪視應在收托兒童的第30天內進行。例行訪視則是指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一年以上的情況下,每年進行兩次訪視。然而,若提供全日、夜間托育服務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托育服務,則每年需進行四次訪視。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訪視時,可以根據托育人員的收托情況,增加訪視的次數。 參考資料:《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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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