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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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托育人員或其服務登記處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調查外,並應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一、未通過托育服務環境安全之檢查。 二、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其他有違反法令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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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的第18-1条规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发现托育人員或其服務登記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应该给予限期改善的指令;如果在期限内没有进行改善,除了按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规定处理: 一、未通過托育服務環境安全之檢查。 二、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其他有違反法令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 根据公告之資料,2017年9月1日修正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改變托育服務登記據點實施辦法,放寬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在每個縣市僅能登記一個據點之規定,另依報導指出,該法規減檢托育人員相關函調之次數,以及減少特定科目的複審次數,落實分層調度減輕業者負擔,加強整體檢核質量,並增設輔導媒合機制,迅速協助未通過檢核的提供者修正。所以根據這些資訊可以了解到政府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辦法已有一定的改變,針對檢核及設立據點處理的標準有所調整。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修正公告〉[在線]。2017年9月15日。取自:https://www.mohw.gov.tw/dl-15068-6258d032-0844-431f-9ebe-d0eec4444ccd.html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社會及家庭署施政計畫發布會〉[在線]。2020年2月7日。取自:https://www.mohw.gov.tw/dl-33245-23090977-154e-4de4-826f-e51f3a7688ec.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條條文
- 第九十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0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0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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