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1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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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2条的规定,如果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知托育人员或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涉及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包括本法第四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规定,该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家长,并在行政调查、刑事侦查或法院审理期间,协助托育人员,并根据家长的意愿转介,加强访视辅导。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托育人员采取以下处分措施: 1. 暂停新收托儿童。 2. 限制与行为人共同居住者提供到宅托育服务。 例如,如果某直辖市的主管机关得知一个托育人员涉及性侵害犯罪的情况,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该机关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家长,并在行政调查、刑事侦查或法院审理期间,协助托育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访视辅导。如果该托育人员与另一人共同居住并提供到宅托育服务,该机关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提供这种服务。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規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行政調查名詞
- 偵查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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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