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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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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托育人員或與其共同居住之人,涉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家長,並於行政調查、刑事偵查或法院審理期間,協助托育人員,且依家長意願轉介,及加強訪視輔導。
  2. 2.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托育人員為下列處分: 一、暫停新收托兒童。 二、行為人與托育人員共同居住者,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2条的规定,如果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知托育人员或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涉及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包括本法第四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规定,该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家长,并在行政调查、刑事侦查或法院审理期间,协助托育人员,并根据家长的意愿转介,加强访视辅导。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托育人员采取以下处分措施: 1. 暂停新收托儿童。 2. 限制与行为人共同居住者提供到宅托育服务。 例如,如果某直辖市的主管机关得知一个托育人员涉及性侵害犯罪的情况,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该机关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家长,并在行政调查、刑事侦查或法院审理期间,协助托育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访视辅导。如果该托育人员与另一人共同居住并提供到宅托育服务,该机关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提供这种服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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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8-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托育人員或與其共同居住之人,涉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