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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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指定處所並委託托育人員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時,應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這包括第十八條和前條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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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