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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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0-1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雇主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的地方提供員工子女的托育服務,需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但是,第二十條之二的規定除外。 2. 指定地方的環境設備應符合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所的安全檢核要求,具體的安全檢核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條之二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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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