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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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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當地物價指數和家庭可支配所得來制定托育服務的收托費用和退費標準。這些費用和標準應根據托育服務的不同方式劃分區域,並定期向公眾公告。 根據教育部的網站,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87) 是台灣的一項法規,目的是為了保障家庭式托育的品質和安全,也規定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登記和管理辦法。在第20條中,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第25條第3項的規定,考慮當地的物價指數和家庭可支配所得,來制定托育服務的收托費用和退費標準。這意味著不同地區和家庭的收托費用和退費標準可能不同,並且主管機關需要定期公告這些費用和標準,以提供透明度和資訊給家長和提供者。 參考資料: - 教育部網站:[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8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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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