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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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 2.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 3.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 4.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2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合作社的社員是指合作社的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以及結餘分配者。合作社的社員組織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社務會組成。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決策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關,由理事組織。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察機關,由監事組織。社務會則是合作社的協議機關,由理事和監事組織。此外,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聘任職員。 例如,一個合作社的社員大會根據社員組織編制及聘任職員準則的規定選舉產生,並且負責制定合作社的決策和政策。理事會則是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務。監事會則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運作。社務會則由理事和監事組成,負責協商並達成合作社內部協議。在合作社的運作中,可能會根據業務需要聘任相應的職員來協助管理和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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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