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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3.18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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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2. 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3. 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4. 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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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
  2. 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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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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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2. 前項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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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依本準則訂定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及人事管理規定,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3.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