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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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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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4條,合作社應該建立聘任職員的人事制度,相關內容包括薪資、考核、獎勵懲罰、晉升、調動、出勤、休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合作社還應該制定內部的人事管理規定。 例如,在合作社的人事制度中,規定了薪資的支付方式、考核制度以及獎懲措施。又如在退休方面,合作社可能規定了退休年齡、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以及其他相關退休福利。這些內容的制定和實行都需要符合合作社法、合作社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規。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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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