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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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
- 2.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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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3條的規定,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根據業務需要,員額編制可以包括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而且可以訂定各級次的員額規定。 援引資料: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3條的說明,合作社在聘任職員時,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定不同等級次的職位,並訂定員額。這可以讓合作社根據業務的規模和需求,有彈性地聘用不同等級次的職員。 範例:例如,一個合作社可能根據其業務需要,設定了以下員額編制規定:總經理一人、經理兩人、副總經理或副理四人、主任六人、文書十人、會計兩人、出納三人、助理員五人。這樣的編制可以確保合作社有足夠的職位來擔任不同的職責和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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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