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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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 2.前項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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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5條的規定: 1. 合作社的聘任職員應該由理事會進行公開考選任用,或者經由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進行公開遴選,然後提交理事會通過後進行任用。這意味著聘任職員的遴選和任用程序需要經過合作社的理事會的正式審查和批准。 2. 前提是,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進行遴選和任用的程序應該在人事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這表示人事管理規定中應包含明確的程序和標準,用於指導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進行遴選和任用聘任職員。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合作社在遴選和任用聘任職員時,應該遵守公正透明的原則。例如,合作社A的理事會根據規定進行了公開的考選程序,並通過了總經理遴選和任用聘任職員的建議。這樣做可以確保聘任職員的遴選過程符合合作社的規定,並且可以促進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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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