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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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依本準則訂定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及人事管理規定,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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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 6 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組織系統、員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應由理事會提出,並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果需要修正這些規定,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這意味著合作社的組織和人事管理規定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章程,並經過相應的程序批准。作為一個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 6 條所提到的合作社章程的修正過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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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