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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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或折抵後續各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溢收保險費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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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如果災區受災的國保被保險人有溢繳的保險費,該溢收款項可以優先用來抵銷其欠繳的保險費或抵銷後續應繳納的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沒有任何欠繳保險費或沒有可抵銷的保險費,保險人則應該將溢收的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 參考資料: -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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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