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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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國保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國保保險費補助事宜。
- 2.保險人為辦理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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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受災國保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送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理國保保險費補助事宜。這意味著在災民受災後,各地政府應負責彙整該地區的受災國保被保險人的資料,並轉交給勞工保險局進行相應的保險費補助。 2. 根據該條,保險人為辦理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有權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的資料,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這表示保險人在處理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補助事宜時,可以向相關機關請求所需的資料,而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 這些解釋可以參考《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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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