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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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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機構承辦人員,對所查閱之機構人員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7條,機構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機構承辦人員在查閱機構人員資料時,有保密義務,除非是為了業務需要,否則不得將該資料用於其他目的。該條款保證了機構人員的個人資料安全和隱私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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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機構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機構承辦人員,對所查閱之機構人員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