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2.04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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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 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機構現職人員名冊,報機構主管機關查詢現職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
機構主管機關認機構人員有前條不適任之情形者,應通知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機構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機構承辦人員,對所查閱之機構人員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2.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