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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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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一)公立機構:該機構首長。 (二)公辦民營機構:契約書所載之廠商負責人。 (三)私立機構: 1.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基本資料上所載之負責人。 2.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負責人。 3.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文件所載之新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於機構內實際從事照顧、協助照顧、提供服務、擔任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辦法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人員進行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該辦法中明確指出了機構人員的概念及分類,包括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解釋,負責人分為不同類型:公立機構的負責人是指該機構的首長;公辦民營機構的負責人則是指契約書所載的廠商負責人;私立機構的負責人則分成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依照《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所載的負責人;第二種是根據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提到的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的負責人;第三種是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時的新負責人。 至於工作人員,則指的是在機構內實際從事照顧、協助照顧、提供服務、擔任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的人員。 以上所述的解釋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的內容進行釐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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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一)公立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