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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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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3. 3.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並應懸掛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4. 4.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該段落規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的程序。機構在提交申請書及附件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蓋印信並將附件一份發還給申請人。主管機關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2.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該項規定了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的內容,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和服務對象等。 3.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並應懸掛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該項明確規定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給他人,並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的明顯位置懸掛,以便確認和識別。 4.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該項規定了當設立許可證書丟失或損毀時,機構的負責人應備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發給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以上釋義以及相關範例參考於《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設立許可證書的正確使用和保存。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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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