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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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經許可設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若無法在一年內開始營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書。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制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運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對於該條規定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例子,但根據法規的字面意思,如果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獲得設立許可後沒有進行營運,而且這可以被歸責於該機構,那麼主管機關有權取消該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書。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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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