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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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縮減、擴充或遷移者,應於縮減、擴充或遷移預定日三個月前,敘明理由、現有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事項,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2.前項申請縮減、擴充或遷移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 3.申請第一項擴充營運規模者,應於同一幢建築物,位於同樓層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如其位於不同幢建築物者,應於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範圍內或與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相連接,且不為道路、鐵路、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障礙物所分隔。
- 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縮減、擴充營運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均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 5.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並由原主管機關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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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需要縮減、擴充或遷移,應在預定日期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敘明理由、現有兒童及少年的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相關文件。 範例:一所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計畫擴充其營運規模,故在預定擴充日期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包括擴充理由、現有兒童安置計畫以及擴充後的運作計劃等文件。 2. 主管機關應在申請提交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 範例:一所私立兒童福利機構提交了縮減營運規模的申請,主管機關在一個月內進行了相關的審核程序並做出了決定。 3. 如果申請是擴充營運規模,擴充應在同一幢建築物的同樓層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如果是遷移至不同幢建築物,則應在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範圍內或與其相連接,且不被道路、鐵路、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障礙物所分隔。 範例:一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計畫擴大其營運規模,按照規定,在同一幢建築物的同樓層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進行擴充。如果機構需要遷移到不同的建築物,則應該在原機構所在的土地範圍內或與其相連接的地方遷移,同時不能被道路、鐵路、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障礙物所分隔。 4.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縮減、擴充或遷移後,主管機關應與相關機關一同實地勘查設施和設備,確認是否符合規定,只有符合規定後才能正式繼續營運。 範例:一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擴充營運規模後,主管機關聯合相關機構進行了實地勘查,確認了設施和設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然後才允許該機構繼續運作。 5. 如果遷移跨越了原許可主管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則需要重新按照本辦法申請設立許可,同時原許可應由原主管機關廢止。 範例:一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遷移到了原許可主管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之外的地方,根據相關規定,該機構需要重新按照本辦法申請設立許可,而原許可則應由原主管機關廢止。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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