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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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後的許可事項有變更,機構的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書,並詳細說明變更的項目和原因,然後報送給主管機關以獲得許可。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兒童福利機構原本只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後來增加了住宿照顧服務,那麼負責人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許可的申請,並解釋為何需要增加住宿照顧服務。 2. 第二項規定了主管機關在核發變更後的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該註明的內容,這包括歷次核准的變更、停業或復業的日期、文號以及變更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過兩次變更,增加了服務項目並停業一段時間後又重新開業,主管機關在核發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該註明這些變更的日期、文號,並明確列出變更的事項。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變更事項涉及負責人的更換,則可以由原負責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負責人可以使用代理人代表他們提出變更許可的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負責人因為健康原因無法親自提出變更許可的申請,他可以指派一位代理人代表他提出申請。 4. 最後,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主管機關有權取消該機構的設立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未在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出變更許可的申請,或者未提供詳細的變更事項說明,主管機關可以取消該機構的設立許可。 這些釋義是基於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所得出的。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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