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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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本法或本辦法規定。 三、不符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四、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所經營之其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項或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二年。 五、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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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申請遭駁回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在以下情況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駁回許可申請,並敘明理由: 1. 經通知限期補正,但屆期仍未補正。 2. 不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3. 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的規定。 4.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所經營的其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了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項或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并且在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的情況下。 5.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并且在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的情況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可以了解到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情況及相關理由。例如,在第一項情況下,申請人在接獲通知修正的限期內未進行修正;在第二項情況下,申請不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在第三項情況下,申請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的規定;在第四和第五項情況下,申請人經營的其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相應法規而被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 延伸閱讀資料: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41)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0)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法規
- 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8 條條文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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