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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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後,應該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該機構的設備和設施。如果發現需要補正的事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請求在限期內進行補正。 2. 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或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時,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 3. 對於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如果使用的土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並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 根據以上法規之解釋,在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案件時,主管機關應進行實地勘查,確認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如果有需要補正的地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此外,審核程序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並且對於使用的土地如果不符合分區管制規定的情況,相關機關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以上資料應以《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為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核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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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