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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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構主管機關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3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1. 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根據此條款,主管機關有權對不適任的機構人員進行相關資訊的蒐集、處理、利用和查詢。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收集與機構人員不適任相關的資料,並對這些資料進行處理和利用,同時可以查詢其他相關機關以獲得必要的資訊。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2. 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此條款授權機構主管機關在主動或接受查詢機構人員是否存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有關的情況時,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機構主管機關還可以直接向相關機關進行查詢,而被請求查詢的機關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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