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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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向機構主管機關提交現職人員名冊,以供主管機關查詢現職人員是否有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中列舉的各款相關情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現職人員進行資格查詢,以確保他們是否符合適任資格,並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現職人員在過去一年內曾經被法院判決有虐待兒童的行為,該機構主管機關就可以藉由查詢該機構的現職人員名冊,來確認該人員是否符合適任資格,並進行相應的處理措施,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安全和福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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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