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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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構人員經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擔任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2.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酌案件情節,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 3.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酌案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並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
- 4.前二項不適任期間,經機構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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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5條,針對機構人員的不適任情形,有以下規定: 1. 如果機構人員因犯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事,機構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前兩條的規定進行查詢,如果查詢結果確認此情節存在,則該人員不能擔任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2. 如果機構主管機關在查詢中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情事時,機構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酌案件情節,並認定其不適任的期間。必要時,可以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3. 如果機構主管機關在查詢中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情事時,機構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酌案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並認定其不適任的期間。 4. 在前兩項中認定為不適任的期間,機構主管機關已經確認後,就不能再次進行調查和認定。 請參考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
- 審酌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少年名詞
- 客觀事實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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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