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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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6條,當機構主管機關認定機構人員存在不適任的情形時,應通知機構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8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這條條文,當機構主管機關確定一名機構人員不適任時,應要求該機構依法處理相應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700147)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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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