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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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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主管機關認機構人員有前條不適任之情形者,應通知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6條,當機構主管機關認定機構人員存在不適任的情形時,應通知機構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8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這條條文,當機構主管機關確定一名機構人員不適任時,應要求該機構依法處理相應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700147)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0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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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機構主管機關認機構人員有前條不適任之情形者,應通知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