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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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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福利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之防範對策。 六、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2.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社會福利機構在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的資訊安全措施。根據該條規定: 1. 社會福利機構在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實施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確保使用者的身分得到確認並受到保護。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使用隱碼技術來保護個人資料的顯示,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保護個人資料在網際網路傳輸過程中的安全,使用加密技術來保護敏感資料免於被未經授權的存取。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能夠存取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並實施監控措施來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 五、外部網路入侵之防範對策:實施防範措施來阻止外部網路入侵,保護系統的安全。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及因應機制:監控系統的使用情況,及時發現非法或異常使用的情況並採取對應措施。 2. 第五款和第六款措施應該進行定期的演練和檢討改善,以確保資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社會福利部,https://www.mohw.gov.tw/cp-3522-24269-2.html

  • 福利機構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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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