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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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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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的定義根據行政區域範圍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央政府範圍內,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的區域內,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的區域內,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社會福利機構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措施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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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