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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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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已駁回或撤回的登記案件重新申請時,應另行辦理收件,原收件號失效。

Q · 登記被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原來的收件號還能用嗎?

不能。重新申請必須另行辦理收件,原收件號失效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已駁回或撤回的登記案件,重新申請時必須另行辦理收件,原收件號不能延用。實務上影響最大的是登記順位:原收件號代表的時間優勢消失,重新送件等於重新排隊。在駁回與重送的空窗期內,若其他人對同一筆土地辦理登記,後者的收件號可能反而排在你前面。

白話解讀

土地登記送件不是「丟進去就有效」的單程票。你送了,可能因為文件不齊、權利瑕疵、契約有問題被駁回;或者你在過程中改變主意自己撤回。這條告訴你一件冷冰冰的事:駁回或撤回之後,重新申請不能延用原本的收件號,必須重新排隊取得新的收件號。為什麼這個冷知識會影響你的權利?因為土地登記的順位是用收件號決定的。在你被駁回的這段空檔,可能有人對同一塊地辦理了其他登記,他的收件號排在你前面,當你重新送件時,他的權利可能已經先確定。一字之差,順位天差地別。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為登記程序章中的接續處理規範,明定登記案件遭主管機關駁回或經申請人撤回後,若再次申請,登記機關須另行收件並核發新收件號,不得援用原案號。本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至第 59 條共同構成台灣土地登記程序的封閉迴圈:收件、審查、補正、駁回、撤回、重送各環節環環相扣,收件號則作為登記順位之唯一識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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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被駁回後重送要重新收件嗎?

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已駁回或撤回的登記案件,重新申請時應另行辦理收件,原收件號失效,順位重新計算。在駁回到重送的空窗期內若有他人申辦登記,順位可能因此排在你之前。

Q2登記撤回後可以再申請嗎?

可以。但必須重新收件、取得新收件號,原本的時間順位優勢消失。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可主張救濟,因此撤回前要評估順位風險。

Q3駁回和撤回的法律效果一樣嗎?

在「需另行收件、新收件號重排順位」這點上一樣,但救濟途徑不同:駁回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挑戰登記機關認定;撤回是申請人意思表示,不能事後反悔。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是什麼?

規範已駁回或撤回之登記案件重新申請時,登記機關必須另行辦理收件、核發新收件號之程序條文。

Q5什麼叫另行辦理收件?

登記機關對重新申請案件重新編列收件號、重新登錄收件簿、重新計算處理期限與順位的程序行為。

Q6收件號為什麼這麼重要?

因為土地登記順位以收件先後為準,收件號代表時間位置,時間位置直接決定權利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效力。

Q7土地登記被駁回怎麼辦?

看清駁回理由 → 判斷補件型或實質爭議型 → 補齊文件 → 評估空窗期風險 → 重新送件取得新收件號;高風險案件先辦預告登記鎖住順位。

Q8如何避免重送期間權益受損?

送件前完整 check 文件、必要時先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辦預告登記、重大爭議案件同時聲請假處分等民事保全程序。

Q9重送要繳多少錢?

登記費部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1、52 條可申請退還或扣抵,書狀費通常需重繳,整體成本約原案 20-50%(視文件範圍)。

Q10如何證明對方在空窗期搶辦登記?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閱土地登記簿、收件簿、案件處理紀錄,以收件號與收件時戳為主要證據。

Q11駁回 vs 撤回在重新申請上差在哪?

都須另行收件、新收件號重排順位;差別在救濟途徑:駁回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挑戰登記機關認定,撤回為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可救濟。

Q12補正 vs 重新申請哪個有利?

補正絕對有利。補正期內補齊文件不會失去原收件號,重新申請則順位歸零。若有可能走補正絕不撤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jection_駁回withdrawal_撤回
發起方登記機關主動駁回全體申請人主動撤回
原因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法定駁回事由申請人改變主意、重新協商、補資料考量
文件處理申請書件全部發還,駁回理由文件複印存查登記申請書件發還,依規定處理
重新申請依本條另行辦理收件依本條另行辦理收件
收件號原收件號失效,新收件號重排順位原收件號失效,新收件號重排順位
救濟途徑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挑戰駁回適法性撤回為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可主張救濟

rejection_駁回

發起方
登記機關主動駁回
原因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法定駁回事由
文件處理
申請書件全部發還,駁回理由文件複印存查
重新申請
依本條另行辦理收件
收件號
原收件號失效,新收件號重排順位
救濟途徑
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挑戰駁回適法性

withdrawal_撤回

發起方
全體申請人主動撤回
原因
申請人改變主意、重新協商、補資料考量
文件處理
登記申請書件發還,依規定處理
重新申請
依本條另行辦理收件
收件號
原收件號失效,新收件號重排順位
救濟途徑
撤回為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可主張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 第19条(受付番号と順位)相關規定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受付番号 관련 조항(재신청 시 신규 접수)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17(順位原則)並無「重新編號」明文,但實務同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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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規定:「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